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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商标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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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的程序:

1,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原因导致撤销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另外,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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