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和举证期限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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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 举证期限 (1)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Ⅰ、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Ⅱ、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出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考虑。 (3)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 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 回 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 口头审理 (1)口头审理的确定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需要实物演示;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