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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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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从4个角度明确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公布。

接下来由和纳专利代理团队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份《办事指南》。

0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

《办事指南》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

根据《办事指南》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 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3. 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4. 从其它角度认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0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线索,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一一号公告等法律法规, 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

03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

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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