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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专利侵权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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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往往会采取一些反制措施,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对原告的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被告在提出无效宣告后,可向受理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等待原告专利无效宣告审理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若存在以上三种具体情况,法院在被告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后可以裁定不中止诉讼,其中该条文第一项则为若原告已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因而,从该项中也可知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原告提交给法院的重要性。该条文第二项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该种情况下可以推断出被告不构成侵权,因而也可不中止审理。该条文第三项为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该种情况下可以推断出涉案专利被无效没有可能性,因而也可不中止审理。该条文第四项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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