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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效宣告,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法院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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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效宣告,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法院处理规则

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决定是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阶段作出的,那么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让我们来看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决定是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阶段作出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对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考虑综合因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


另外,若二审法院选择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 权利人又另行起诉,则另行起诉的一审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霸州专利侵权纠纷,廊坊专利侵权诉讼,沧州专利侵权审理材料,涿州专利侵权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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